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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章程

    (2015年10月23日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

      英文译名: Jiangsu Society of Geothermal Energy

      缩写: JSG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地热能源研究、管理、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机构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组织本会会员。立足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促进地热能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的学科进步和发展。坚持为江苏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经济社会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地热能源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等研究,以及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为政府部门客观决策和地热能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有关政府部门、地热能源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研究成果等服务。

      (二)弘扬科学精神,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热能源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学术书刊;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地热能源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自主创新,促进行业和产业的科技进步。

      (六)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江苏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成果鉴定和认证等工作。发现和举荐地热能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热能源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八)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帮助地热能源管理部门的职工提高地热能源科学理论和技术水平;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九)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加强自身队伍与组织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科技工作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从事的业务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办法,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4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以内。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4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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