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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

    英文译名: Jiangsu Society of Geothermal Energy

    缩写: JSG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地区从事地热能源研究、管理、教育和开发、推广、应用等相关单位、企业及其专家学者、实际从业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掘高校科研力量,团结及动员地热能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立足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地热能行业的多学科、跨行业、大融合机制建设,促进地热能科学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维护地热能行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地热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经济社会建设和能源转型,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与信息咨询、为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二)弘扬科学精神,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热能源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科学技术团体和专家学者的友好往来,共同促进地热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发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发现和举荐地热能行业科技人才,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团体、个人会员。

    (五)参与编辑出版学术书刊,运用网络新媒体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确立大地质大资源大生态理念,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发展趋势与实践,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行业和产业的科技进步。

    (七)做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科技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九)加强自身队伍与组织建设,适应科技工作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十)承担上级组织和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开展相应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3、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4、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支持并参加本团体活动和工作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团体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团体和个人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学术研究成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产生,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参与学会活动的积极性;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负责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12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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