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保障学会正常开展工作,更好履行“四服务一加强”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省民政、财政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收费政策的规定和本团体章程,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会费是学会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按章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费
1、副理事长单位会费15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4、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
每人10元/年(50元/届)。
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一个单位在本学会中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按担任的最高职务会费标准收取,其他不再收取。
第六条 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收缴。未经同意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个人会员原则上一次性交纳;有条件拟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收交。
第八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
第九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活动、事业发展及日常工作开支。
第十一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使用程序,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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