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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2 00:00:00      浏览次数:402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保障学会正常开展工作,更好履行“四服务一加强”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省民政、财政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收费政策的规定和本团体章程,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会费是学会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按章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费

    1、副理事长单位会费15000/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0000/年;

    3、理事单位会费5000/年;

    4、会员单位会费3000/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

    每人10/年(50/届)。

    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一个单位在本学会中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按担任的最高职务会费标准收取,其他不再收取。

    第六条  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收缴。未经同意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个人会员原则上一次性交纳;有条件拟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收交。

    第八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

    第九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活动、事业发展及日常工作开支。

    第十一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使用程序,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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