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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 关于申报首届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8

    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首届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现已启动,请各会员单位及省辖内相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及要求

    1、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地热能源科研论证、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科普推广等方面的项目(课题),突出产学研结合,倾斜基层一线,覆盖并贯穿于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各环节。

    2、省内自202011日起至2025630日止,地热能开发利用研究、应用取得的最新成果(以验收意见或鉴定证书日期为准),符合《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的均可申报。

    3、根据《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2)要求,申报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经相关机构推荐。

    申请、推荐单位(机构)应当严格审查项目材料,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连带责任。

    4、个人所在单位非项目共同完成单位的,应当提供个人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事项

    1、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首届科学技术奖申报截止时间为8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应据实填写《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表》(见附件3),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加盖全部完成单位公章。

    所提供的项目(应包含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纸质材料一式五份,纸质材料必须与电子版完全一致。

    3、单位单独完成的科技项目,可按其任务来源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牵头会同其它单位共同申报。

    4、由项目牵头单位填写《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参与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列。《汇总表》要求加盖全部完成单位公章,表中的“四、主要完成人情况表”需经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5、评审会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联系人:陶开宏     

    联系电话: 025-84898870    13851479083

    寄送地址: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南京市珠江路70028号楼505室) 

    邮编:210018     邮箱:tkhcjj@163.com      

    注意事项:请在邮件中注明“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字样及第一申报单位全称。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

    2024年628


    附件:

    1、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2、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表(请申报单位自行在j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网站www.jsdrny.com上下载)

    4、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汇总表(请申报单位自行在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网站www.jsdrny.com上下载)














    附件1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

    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20241226日)

    (二届五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立足江苏地热资源禀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激励全体会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技术研发,拓展应用场景,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让科技创新这个“变量”成为地热行业发展的“增量”,提高地热利用效能,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依据学会章程及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特设立“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并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称: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地热能源科研论证、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科普推广等方面的项目(课题),突出产学研结合,倾斜基层一线,覆盖并贯穿于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各环节。

      第四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其严肃性、荣誉性、权威性。

      第五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拟订各等级的具体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奖对象为江苏省地热能源行业所开展的地热能源科研论证、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科普推广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课题)。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八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课题)基本条件:

    (一)在地热能源基础理论和技术发展上有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示范引领、推动促进作用,为地热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普及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项目(课题),均可申报参选。

    (二)从事地热能源相关技术人员:(1)热爱祖国,积极为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2)在科研论证、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科普推广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特别支持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申请参评;

    (二)江苏省地热能源行业各单位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课题)申请参评。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推荐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组按照《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开展评审,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向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审议通过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各奖项正式获奖名单在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设奖等级、申报评审等具体事项见《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报请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长签署,并在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会上颁发证书和奖状(奖牌)。

     第十六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经费从学会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报请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负责审查提交的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情节恶劣的,取消其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

    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41226日)

    (二届五次理事暨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其严肃性、荣誉性、权威性。

    第四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授予从事地热行业单位或会员单位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设立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致力于奖励推进江苏省地热能源技术取得成就和创新的项目(课题),突出基础性研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等方面,贯穿于规划认证、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各环节。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授奖数不高于本年度总受理数的60%

    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个一等奖获奖团体奖励人数不超过15人,每个二等奖获奖团体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每个三等奖获奖团体奖励人数不超过8人。

    如无符合条件的技术成果,上述各奖项均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在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专家人数占评审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审定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推荐、评审和异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江苏省地热能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地热能源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和趋势,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对设奖领域出现的原创性科学和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及其对科学研究、社会和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有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富有专业素养,崇尚科学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第十一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专家库成员及特约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

    第十二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成员实行一届一聘,负责本年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成员,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本年度不得推荐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

    第十五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具体如下:

    (一)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特别支持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申请参评;

    (二)江苏省地热能源行业各单位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课题)申请参评。

    第十七条 相同申报内容的只能选择一个渠道进行申请;同一项目(课题)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推荐科技技术含量高的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项目所属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评审组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个人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有新的应用成果并间隔一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评审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应当在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 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经评审组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回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以书面形式向评审组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审组、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组应当向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评审组进行初审。

    第三十四条 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课题)、候选单位,提交评审组进行复审。

    第三十六条 必要时,评审组可以组织评审组成员对候选单位及项目(课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由评审组根据评选进程和评审情况,分别采取淘汰制(筛选)、选拔制方式进行。

    (二)初评以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按比例产生初评结果,得票数占投票人总数的一半以上方可进入复审阶段候选单位及项目(课题)。

    (三)在复审阶段,由本年度评审组对所有通过初审的候选奖项,经过充分讨论和评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按得票数排序产生候选奖项。

    (四)本年度评审组对确定的各奖项获奖名单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产生正式获奖名单。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评审组应当在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初审和终审的正式获奖名单。各奖项正式获奖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长签署,在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理事会上颁发证书、奖状(奖牌)。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监事会委派一名监事,负责对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向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当选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审核,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被推荐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七条 参加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参加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自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经费从学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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